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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中自有黄金屋,来说说宋朝最会写诗的皇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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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3-03-31 14:34热度:加载中...

书中自有黄金屋,来说说宋朝最会写诗的皇帝

  宋真宗的故事大家了解吗?今天历史百科小编给你们带来全新的解读~

  “富家不用买良田,书中自有千钟粟。安居不用架高堂,书中自有黄金屋。”

  或许很少有人会想到,这家喻户晓的两句诗,其来源《劝学诗》居然是一名皇帝所作。历史的皇帝里,擅写词出名的南唐后主李煜,纵然一首“问君能有几多愁,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”红遍大江南北,自个儿仍落个国破被俘的结局。文学天赋极强,却不是个当皇帝的料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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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而这首《劝学诗》的皇帝作者,不但是个有才的“文学爱好者”,而且还有着不一般的政治手腕。在他的统治下,北宋政治上光风霁月,经济上繁荣发展,社会治安也很太平,史称“咸平之治”。这位皇帝就是北宋宋真宗赵恒。

  在偌大的大宋朝,舞文弄墨的皇帝没有几个,即便是有也没赵恒这样有才的,即便是有他这样有才的也基本“业务能力”不咋样。譬如宋徽宗赵佶,看过《水浒传》都了解这位皇帝,极其有艺术天赋,政治上却宠信奸佞,甚至元朝有宰相曾评价宋徽宗“诸事皆能,独不能为君耳”。但宋真宗赵恒却像是老天爷赏饭吃,不仅文学天赋好,超级会写诗,还有过人的政治才能,凭着实力将北宋带入繁荣盛世。

  提到繁荣盛世这事儿,就不得不说起他的司法改革。自古以来,历朝历代的冤假错案都少不了,哪怕明君在位、包青天断案,冤假错案都没法杜绝。但这位皇帝在位,凭借着过人的政治才能和手腕,还真的做到了大大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,甚至杜绝了万千冤假错案的可能。

  一、废除严刑苛法,谨慎用刑

  回顾一些经典历史剧,比如《包青天》《大宋提刑官》等颂扬清官断案的故事,基本历史背景都定位在宋朝。别的朝代当然也不是没有,只是相比起来,宋朝的“环境”更有利于塑造和培养“清官”。究其原因,这和宋朝的司法制度有着极密切的联系,而提到大宋朝完善的司法制度体系,就不得不从“废除严刑苛法,谨慎用刑”的宋真宗赵恒说起。

  在历史上,许多铁腕统治者都爱任用酷吏,比如明朝时有名的酷吏陈瑛非常受皇帝朱棣器重,达到什么程度呢?史料这样记载的:“瑛受帝宠任,益务深刻。”的确,从统治阶级角度看,酷吏的“屈打成招”确实能给官员断案“省不少事儿”,只要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,对于严刑逼供这类事儿,很多皇帝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但宋真宗赵恒这个人,偏偏不喜欢酷吏,他认为“屈打成招”是件很不道德的事儿,在位期间始终致力于“反腐倡廉”,而且还非常努力的践行到底。

  首先,由于他个人非常厌恶“严刑逼供,滥用酷刑”,所以刚上位不久,宋真宗赵恒就下诏废除“断截手足、钩背烙身”等残酷刑罚,此外对军中出现“体罚”的现象也加以严厉批评。在他的号召下,严刑酷吏大大减少,官员断案的方式从“暴力”朝着“理性”的方式转变,百姓即便受屈蒙冤被无辜牵连,也会不久后重获清白,如此,冤案、错案所发生的几率就大大减少。

  同时呢,宋真宗还在司法官员改革方面加以完善,在京设立纠察刑狱司,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,负责对各种刑事审判、刑罚、监狱进行监察。在当时司法体系制度并不完善的环境下,真宗尽可能地做了完善和整改,这样不但“凡是判处徒刑之上的罪都必须要向此机构通报”,而且机构还有权利查询复审。假如初审有疑,提点刑狱司还有权向朝廷提出“复议”,甚至可以对该官员进行弹劾。一定程度上,“刑狱司”的设立起到良好地监督效果,还很大程度上助力了“反腐倡廉”。

  更有趣的是,执政期间,宋真宗本人非常“亲民”,经常有空儿就跑去亲自主持各种在押囚犯的审理,在他的龙威震慑下,许多想要“搞小动作”的官员也都不好下手,断案的公平公正更容易得到保障。尤其几乎每年夏天都要搞一次“虑囚”,宋真宗针对长期关押的囚犯进行“劳改”和处理,如果有一些囚犯“洗心革面”意向较明显,可以进行从轻处罚甚至释放,避免他们多受苦。此外,这位仁慈的皇帝还亲自审理过一些重要的贪污腐败案件,比如历史上比较有名的齐化基案、孙朴案等,实实在在为“反腐倡廉”作了大贡献。

  二、宋真宗司法改革的深远影响

  宋史学者王云海曾说:“宋代司法制度基本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。”然而在宋真宗之前,宋朝司法体系存在一些“漏洞”,对冤案、错案这类问题并不能有效处理。但宋真宗在位期间的一系列举措,是真正将宋朝司法推上了又一个高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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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宋真宗在京设立纠察刑狱司、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的改革举措,在很大程度上对减少冤假错案起到了重要作用。说白了,纠察刑狱司是设立在京师的司法机构,作用就是监督京师司法官员和地方司法事件的大小审批,这和西方的“分权制衡”有相似,但又略胜其一筹,正如知制诰、纠察在京刑狱范镇言:“先帝圣德仁明,钦恤庶狱,以京师浩穰,刑狱最繁,故建设纠察一司,令澄审真伪,欲使凡受罪者自以不冤。”在作用上,刑狱司大大发挥了监察监督效果,保障了司法的公平公正。

  除了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刑狱司之外,在司法制度上,宋真宗还进行了“官员改制”。宋真宗制定了“三课法”,对地方官定期考核,3次考核顺利通过有升迁机会,尤其是对于司法官来说,更有着明确规定的考核升级年限。为了更好地保证官员质量,宋朝官员还有“试用期”,不犯错才能转正,假如有一点点贪污犯罪的“黑点”,就不被允许参加科举考试,这先进的制度甚至和我们现代有些相似。或许也正是因为司法制度上的严谨、缜密,才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公平公正,杜绝了万千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。

  在宋真宗司法改革的影响下,宋朝的司法制度得以一路沿袭发展。即便是出现冤案、错案,大宋朝也能有最好的方法弥补,来保障司法公平公正。假如出现冤案错案,也会第一时间进行调查、问责处理。在当时,一套较为完备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已然形成,制度大体可概括为“故入人罪”、“故出人罪”、“失入人罪”和“失出人罪”四个概念,简单来讲,故入人罪就是司法官故意判无罪人有罪,故出人罪是司法官故意判有罪人无罪,失入认罪是司法官误判无罪人有罪,失出人罪是司法官误判有罪人无罪。当然,故意犯罪的惩罚最重,基本可将被追责的司法官和罪犯以“同罪”处理,假如犯人是司法官故意判了死刑,那么追责的话,司法官也同样被处死刑。

  因为故意犯罪的后果很严重,就吓退了一部分“知法犯法”的司法官,他们就不敢以身犯险,就只好死了那颗“浮躁、想搞小动作”的心遵守司法制度、好好断案了。而一旦冤案、错案是司法官误判,也会尽最大可能给无辜受连累者最大弥补——在为其“雪冤”后,给其家人极其丰裕的物质条件和生活保障。

  在宋真宗司法改革的深远影响下,宋朝司法制度体系得到了极大完善,给中国封建社会留下了非常宝贵的参考借鉴。以至于在当今时代所沿用的司法制度中,仍然能看到宋朝司法制度的缩影和元素,这无疑也是对历史优秀传统的一种传承和创新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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